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未遂行为如何进行量刑处罚的问题,以下为您提供详细解释和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开始实施,然而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时,即构成犯罪未遂形态。
对于此类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的处罚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惩罚。
然而,具体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当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但是,在情节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严重以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未遂犯案例中,亦可对其施以与既遂犯相同程度的处罚,而无需给予从轻或减轻的优惠待遇。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