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所示:
其首先必须存在着有效的保证合同,并且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此种保证类型属于“一般保证”。
其次,对于由该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而言,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对此展开审判或仲裁,同时也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那么此时保证人才能够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
然而,结合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一旦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便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可以随意地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仅限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
其次,若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再次,若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最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