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伙人们所享有的权益及应尽之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作为权益的体现,他们享有以下几种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有权监督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在利润分配方面也拥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作为义务的体现,他们需要按照约定缴纳合伙出资,同时还需对合伙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依照该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了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那么其他合伙人将不再执行此项事务。
而那些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则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全过程。
此外,根据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