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内,虽然女方享有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男方则暂时无法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但是若经由法院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也可允许其提出离婚申请。
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女方犯有重大过失,或者未能尽到对婴幼儿应尽的抚养责任,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情感出现严重裂痕等情形。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妇女正处于孕期、产后满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均不得主动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要求,或者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确实需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那么上述限制将不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