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劳资纠纷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进行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为一整年,且该时限自当事人明确或应当明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对于在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持续期间,由于未能按时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而产生的争议,并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的影响;
但是如果劳动关系宣告终结,申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劳动关系正式结束之后的一年内完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