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责任主体方面,通常情况下都是指那些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以及领导者,而对这些人进行的刑事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大。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究竟何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呢?所谓的“组织者”,实际上是指那些倡导、发起、策划、指挥、招揽引诱、胁迫、安排传销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一般而言,如果在传销网络构建之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策划指挥等相关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组织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者”并不仅仅局限于策划、发起人这两个角色。
在传销组织正式成立之后,如果有成员积极参与其中,并且在整个传销活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作用,同样可以被认定为组织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