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诉讼之前,是否必须接受调解服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因此,原告完全有权选择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他们可以先向相关的机构寻求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在法院正式受理离婚案之后,将会对案件展开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深入调解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消磨殆尽,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经过调解也无法恢复夫妻感情,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