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立案与开庭时限,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界定,通常情况下,由接受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具体安排。
然而,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各类型案件的最终审理期限。
依据现行法律,人民法院对于各类公诉案件,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宣告判决结果,最晚也不能超出第三个月。
针对那些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