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关键性的主观要件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关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医疗事故的施动者——医学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拥有法定资质;
其次,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有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再次,此类违法行为需为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四,患者需产生了重大的人身伤害后果;
最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事故,即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也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可分为四种情况:
(1)完全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