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抄袭行为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
首先,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剽窃(抄袭)者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超越了“适当引用”的合理范畴。
同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一样,抄袭行为同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素才能成立:
首先是该行为本身必须具有违法性;
其次是要有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
再次是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最后则是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鉴于抄袭作品只有经过发表之后才会产生侵权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在判断抄袭行为时都是针对已经公开发表的抄袭作品进行的。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