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的子女享有向法院提起追索未成年时期抚养费之诉的权力,然而在法律程序上需要遵循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
当成年人的子女提出要求其父或母支付未成年时期所应享有的抚养费用时,他们即是该事项中的适当当事人身份。
在此情况下,年幼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都持有向其父亲或母亲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毋庸置疑的权益,这笔费用既涵盖了子女所需的基本生活开支,又包括了教育以及医疗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因此,真正能够享受抚养费带来的实际利益的,实际上是那些尚未成年的子女,而并非仅仅是抚养这些子女的父母其中的某一方。
当这些未成年子女成长为成年人之后,他们将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进行诉讼活动的相应能力,因此他们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未成年时期所应享有的抚养费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