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涵盖了因精神痛苦所产生的损失以及精神权益受损所引发的赔偿两种情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存在过错方,所以无过错方仅在特定情况下方可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1、重婚行为;
2、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3、实施或容忍家庭暴力行为;
4、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遗弃等恶劣行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均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一)重婚行为;
(二)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三)实施或容忍家庭暴力行为;
(四)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遗弃等恶劣行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重大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