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可以选择退房,然而通常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设购房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未按规划建设房屋或逾期交付房屋等,从而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那么根据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购房方可以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地解除买卖合同,或者据此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
若购房方并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其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仔细研读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是否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在此种情况下的解约权;
2、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解除买卖合同。
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确实面临困境,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友善协商,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支付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考虑同意解除买卖合同。
总的来说,能否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非是否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