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在耕地上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具体而言,该条例的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即禁止在以下几个特定的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建设活动:
首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
其次,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再者,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
最后,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