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为乃是遵循市、县级人民政府严谨细致的调查、深入彻底的听证以及充分公示的程序之后,所制订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展开补偿事宜。
补偿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款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其次,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用则是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进行档次划分,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依据,每个月向其发放相应的补贴;
最后,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设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所谓房屋拆迁,即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需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将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鉴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必要性,对于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施再次分配,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土地利用效率得以最大化。
然而,这往往涉及到大量旧房的拆除,在原有的土地上进行全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然而,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聚了原用户的资金投入和劳动付出,更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导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对他们进行妥善的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