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能否被反悔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离婚协议书尚未经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则其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
其次,若离婚协议书已经获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并登记备案,那么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如就财产分配问题出现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若未能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则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再者,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但在实际离婚过程中未能实现,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此协议表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尚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最后,在离婚过程中,若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证据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可酌情减少其所能获得的份额,甚至不予分配。
同时,若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