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联名共有的房地产,其售卖行为无法以单独一方的名义实施,除非当事人另行签订协议允许如此操作。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和权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某一方未获得另一半的意见和许可而擅自出让了夫妇二人共同拥有的房产,那么另一方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具有权利主张收回该栋房产,唯一的例外在于,当第三者在不知情或非恶意的前提下诚心购买该房产,并且所支付的对价符合市场标准,同时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