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并非等同于无需入狱服刑。
被判定为缓刑之犯罪分子,自缓刑考验期起,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犯新罪或发现此前尚有未判决之罪行,则应撤销缓刑。
对于新犯下的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应进行审判,并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何种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犯罪分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者,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反之,若无以上情况发生,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
然而,犯罪分子的大部分生活将受到监管,他们需要积极参与学习改造活动。
若有任何不当行为,法院有权撤销缓刑,并立即对犯罪分子进行收监执行。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者;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报到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仍未改正者;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但仍未改正者;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存在以上情况时,将依法撤销其缓刑。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