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破产后员工薪酬支付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在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费用支付需求之后进行安排。
若破产财产无法足额清偿与员工薪资同属一顺位的债权请求,则需按比例予以分配。
具体而言,依照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首先,破产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
其次,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次,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