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农村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原则上得到了许可,然而亦存在诸多的约束条款和条件:
首先,该项交易需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批准同意,并且最终还需要获得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的核准文件;
其次,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必须属于本村的村民身份;
再者,对于受让方而言,其原先并未拥有任何形式的宅基地,且满足宅基地申请的各项要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独立进行转让,而是必需随同住房一起整体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