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运营者侵犯了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之人身权益,从而导致受害者严重的精神伤害时,受害者有权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乃是为受害人在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所赋予的金钱补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消费者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第一,商业运营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实质性的人格权;
第二,商业运营商侵犯了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中的精神层面;
第三,商业运营商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例如,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