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之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死刑适用范围仅限于罪行严重至极者。
凡死刑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外,均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核准。
在执行死刑之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履行如下职责:
首先,对于死刑罪犯所留下的遗书、遗言笔录,应立即进行严格审查,若其中涉及到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方面的内容,则应将遗书、遗言笔录交付给其家属,并同时复印存档以备查阅;
如涉及到案件线索等相关问题,则应抄送有关机关备案。
其次,应通知罪犯家属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
若具备火化条件,则应通知领取骨灰。
若逾期未领取,则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案。
最后,对于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及时间限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