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判令女方享有孩子抚养权,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若女方已接受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
倘若子女自幼与女方共同生活,且一旦更换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发展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当女方并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却尚有其他子女时;
如若孩子年龄未满两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