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时,我们通常会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我们需要核实和检查涉及本次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方所持有的驾驶证及驾驶执照;
其次,对现场发生的交通事故展开详细的勘查工作,包括对事故车辆、相关人员以及现场路面和其他相关物体的状态、痕迹所在位置等进行全面的观察与记录;
最后,如果在勘查过程中发现有痕迹属于承受体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对其进行勘验并确定相应的造型体,同时还需对造型体与承受体之间的接触部位进行精确的勘验与确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