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过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继子女,负有为继父母提供赡养的法定义务。
这其中涉及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法律所拟制的直系血亲范畴之内。
他们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扶养协议所产生的。
然而,这种权益和责任关系的产生,并不会影响到继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既存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换言之,继子女与继父母以及继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均同时存在着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