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模型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范畴之内。
然而,欲符合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广告模型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广告模型必须是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者之一进行定义;
其次,若广告模型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范畴,则其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及创造性等基本特征;
最后,广告模型专利的申请主体应具备申请专利所需的相关技术实力与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