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留置权,亦可视为拘传和传唤两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而所谓的刑事强制措施则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多种形式。
然而,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拘传来获取必要证据的最长时长,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若案件情况特殊且极为复杂,则拘传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