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条文规定,当新的合作伙伴欲加入已有的合伙团体时,除非在其既定的合伙协议中有所特别说明,否则必须得到所有现有合伙人的一致赞同,并且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正式的书面入伙协议。
在起草这份入伙协议的过程中,所有的原合伙人需对新合伙人详尽地披露原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伙企业存在的整个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选择退出该合伙企业:
第一,当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退出条件得以满足;
第二,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第三,当某个合伙人无法再继续参与到合伙企业的运营中去;
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