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例如检察机关需要核实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立案侦查。
其次,在另一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某些本应由其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可能并无明确的管辖权。
此时,检察机关就能够通过立案监督这一重要途径来发现并纠正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的越权行为,防止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再者,如果某个案件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却错误地将其立案处理的,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修正,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得到维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