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项文艺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通常我们会采取如下的判断方法:
首先,对于作者自主独立完成的艺术作品,著作权当然毫无疑问地归于作者个人所有;
然而若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其所属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除非该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另行达成了明确的协议或者约定,否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该作者所在的单位;
至于那些基于委托创作关系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则需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来加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便应当被视为属于受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