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第一、二项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对于自然人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而言,其所享有的发表权以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中所列举的各项专属权利的保护期限,将持续覆盖作者的有生之年与其身后的五十周年,直至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为止;
若该作品属于合作性质,则其保护期限将截止于最后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
而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来说,其保护期限将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的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终止;
同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中所列举的各项专属权利的保护期限也同样为五十年,但其起算日期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并在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到期,总计保护期长达50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