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在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时,雇主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此类人身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所导致的,受害者有权选择要求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雇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雇主对于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则有权利向该第三方进行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