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破产并非全然无法避免。
当面临经济困境时,企业可以根据破产程序来解决问题。
这意味着,在债权人提交债务申报并经查证属实之后,他们有权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偿。
虽然与可以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请求权有所不同,但破产债权仍然具有其独特性,它并不等同于取回权或别除权。
取回权是指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程序中收回;
而别除权则是由有担保的债权人所行使的权利,即在破产程序中排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