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判定为无效,包括: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违反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
该外观设计已经被公认为是现有的设计;
以及在申请日期之前,已有其他单位或个人针对相同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过申请,并且这些申请已被记录在申请日期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之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