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饮酒驾车引发的追尾事故,其责任的界定须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若仅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判定他们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发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该事故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