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家拒签的运费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存在合理拒签原因的,应由卖方承担相应的邮寄费用;
若买家无正当理由而选择拒签,则其应该负担卖家因此产生的全部邮寄费用;
对于货到付款类型的交易,无论买家是否出于正当理由进行拒签,相关的邮费均需由卖家独自承担。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商家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多元化销售渠道时,消费者有权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但是以下几种商品并不在此范围内:
(1)消费者定制的特殊商品;
(2)鲜活易腐的食品类商品;
(3)通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除了上述列举的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特性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政策。
消费者在退货时,所退商品必须保持完好无损。
商家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如果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