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如下情形,产权人得视情扣除承租者所缴纳之押金:
首先,若承租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退租日期办理退租手续,那么依据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期的明确规定以及租金的收费标准,按时支付租金本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若承租者在达到合同约定的退租日期而未获得出租人许可即擅自退租,则出租人有权利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前提下扣留其所缴纳的押金。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者可尝试与出租人进行沟通,以期就租房期限及租金价格达成共识,进而重新商定押金事宜,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其次,若承租者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租金,这同样是租房过程中的基本义务,且需依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金额、时间及地点进行支付。
若逾期未缴,出租人有权自押金中扣除承租者应缴纳的租金,其金额应等同于租金及违约金之和。
剩余部分在承租者退房时应予以归还,不得无故扣留。
最后,若承租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物品,包括房屋内的设施设备,那么承租者有责任对这些物品进行修复或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若租赁合同到期,承租者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出租人有权扣留押金,其金额应等同于维修所需的费用。
若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则可向承租者追偿。
关于租房押金的相关事项:
第一,若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押金的性质或具体规则,那么押金应视为租赁预付款,无论何种情况均应予以返还;
第二,若当事人交付的款项名称包括但不限于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并未约定具有定金性质,且当事人主张享有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应在租赁关系终止且承租者搬离房屋、清点并支付所有应付费用之日起的当日,全额无息退还租房押金给承租者;
第四,若租房期间发生财产损失,可相应地扣除押金,但在扣除损失后,押金应予以退还;
第五,在未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房屋及其内部财产提供担保,若租赁期间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应从押金中扣除;
第六,若未造成损失,则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应予以退还;
第七,若涉及到租房押金无法退还的问题,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