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陷入了破产境地,其董事会成员无需承担个人责任与风险,前提条件在于这些成员未曾违背其应尽的忠诚与勤勉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剩余的财产将用于偿还所欠下的所有债务;
而作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资职责,并且并无任何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对于公司所背负的债务,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着违反忠诚和勤勉义务的不当行为,而且正是由于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的破产,那么在公司破产后的三年时间内,该名董事将被禁止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会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