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试行)》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若因为经营管理不当导致严重亏损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而对于已成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倘若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然而,股东并无权直接申请破产,但他们可以通过申请解散公司,进而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当股东发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其提出的清算申请。
相反,人民法院会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之后,由原告自行组织清算工作或者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破产申请人是指那些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并且依法具备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皆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
举例来说,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均不可以股东或董事的身份申请公司破产。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方为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可大致划分为两大类别:
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