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购车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所负债务系婚姻中任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前即已产生,此时此项债务便可归类为夫妻共通之债务。
然而,倘若有关车辆被认定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笔债务就不应再视作夫妻共通之债务。
除非事前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否则均按照共同规定执行。
在此相关法规的规定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皆应被视为夫妻共通之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