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钉子户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他们之所以成为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对于拆迁部门所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感到不满,无法接受这个补偿力度来选择签订拆迁协议并进行搬迁。
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拆迁户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拆迁补助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与征收部门签署拆迁协议。
2、相关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该条款明确指出,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但在此之前必须先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共识,从而顺利完成了征收工作,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了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