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存在以下特殊情况者,任何公民皆有权立即采取行动将其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首先是当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时候;
其次是指已经发布了对其实施逮捕令的罪犯;
再次是指正在通过非法手段逃离监狱的罪犯;
最后是指正在被警方追捕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