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异或丧偶的儿媳在对公婆方面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同样地,如果是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有资格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将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如若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未能出席,那么剩下的遗产将会按照法定程序交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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