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篮球运动中不慎将他人碰撞致伤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须依据撞击行为本身所处的合理性范畴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严重疏忽等因素来加以判断。
如果撞击行为系由当事人故意引发,从而导致被撞击的对象遭受伤害,或者其行为超出了体育竞技中所允许的合理冲撞范围并且对于此次撞击造成的伤害存在严重疏忽,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撞击行为并非出于故意且未超出合理冲撞的范畴,只是由于合理冲撞而不幸导致对方受伤,那么便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人们自愿参与到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若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受害人无权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