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售犯罪的刑事责难效果需围绕着以下四个关键要素进行分析:
首先,该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名;
再次,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行侵犯了国家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例如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国有资产股权化或出售,从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