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赋予子女探望权利的一方在未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将子女带走独自生活一日以上。
若探望权人在没有得到抚养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子女带走,直接抚养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权人归还子女,法院对此做出裁决后,如探望权人依然未能遵守规定,直接抚养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探望权人履行义务,如法院判决生效但探望权人仍旧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倘若探望权人的带走行为致使子女受到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直接抚养方亦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中止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