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我国的制度框架下,尚未针对拆迁住宅设定明确的补偿标准,大部分情况下的赔偿均依据当地市场环境与状况而定。
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所包含的内容大致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
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
以及因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费用。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赔偿标准:
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其计算方式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作为划分标准,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房或自行寻找临时住处过程中所面临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标准,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