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合同的效力特征,我们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1、合法有效的合同。
这种被称为“有效合同”的存在,是基于法律对于其合法性以及在签订双方之间法律约束力的确立进行了规定和认可。
2、无效的合同。
相较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是建立在对比基础上的,它所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情况:
尽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所以被认定为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虽然它们已经依法成立,但是由于其部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关于生效条件的明确规定,因此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且无法确定,通常需要经过特定权利人的明确表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可生效。
4、可撤销的合同。
此类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是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意思表示不够真实,或者是由于重大误解而导致的错误意思表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撤销处理的合同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