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来说,合法合规的孕产期体检并不属于事假的范畴。
所谓事假,其含义是指员工因自身原因,需在正常的工作日期间提出请假申请。
然而,针对广大女性劳动者,我国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指出,孕妇在劳动时间内所必要的产前检查时间,应被纳入到工作时间的计算中。
换句话说,这些孕期检查已经包含在了工作时间之内,因此不应该被视为事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