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遗失"意为失去某一特定物品,而"遗忘"则表示对某件物品的疏忽,可能并未真正意义上的丢失。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若物品被遗忘后又被重新想起,其所处位置通常可立即被明确,从而便于寻找回;
但如果是遗失物,由于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它具体失落于何地,因此寻找难度较高。
就遗忘物的相关规定,主要由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然而对于遗失物这一概念,民法对此有相对应的法规予以约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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